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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中承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违规施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8-12-25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京建发〔2018〕565 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部令”)和《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颁布以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多次举办文件宣贯解读,组织培训动员工作会,研讨37号部令北京市实施细则,推动构建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自2018年10月以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大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执法抽查力度,依法依规对抽查发现的9家存在危大工程违规施工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按照一般程序立案处罚7起,按照简易程序处罚2起,涉及施工单位8家,监理单位1家,建议对其中1家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现将有关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危大工程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
  (一)中承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4#住宅楼等19项工程,该工程5#住宅楼西单元电梯井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搭设高度为66.9米,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未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该落地式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便进行施工,违反了37号部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当场责令中承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依据37号部令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其进行一般程序立案处罚,对施工单位按中档上限处250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占明处4000元罚款。按照相关规定,拟将本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中承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议其对中承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处罚。
  (二)中科金石(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Ⅷ-10地块地上部分(商业、办公及配套设施)等2项(通州区运河核心区Ⅷ-10地块项目)工程,该工程卸料平台属于危大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卸料平台监理实施细则,违反了37号部令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37号部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给予中科金石(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潘双根处1000元罚款。
  (三)北京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施工的6#商业办公楼等8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该工程基坑开挖深度为11.65米,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均未按规定要求对基坑实施监测,违反了37号部令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37号部令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责令北京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期3日内改正,处200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闵海元处3000元的罚款。
  (四)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海淀北部地区整体开发西北旺镇亮甲店村HD00-0404-6005、6006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HD00-0404-6006地块4#住宅楼等3项、HD00-0404-6005地块1#住宅楼等15项),该工程基坑开挖深度为10.05米,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施工单位一是未对该一级基坑的地下水位进行监测,二是未对该一级基坑的坑边地面沉降进行监测,三是未对该一级基坑的锚杆拉力进行监测,四是未对该一级基坑的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进行监测,上述行为违反了37号部令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37号部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给予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金辉处1000元罚款。
  (五)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分包施工的玲珑巷又一村回迁安置房1号住宅楼等5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工程基坑开挖深度为15.3米,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对基坑实施监测,违反了37号部令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37号部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给予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强处1000元罚款。
  (六)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A1办公楼等6项(锂离子电池研发生产项目),该工程基坑开挖深度为8.13米,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基坑进行安全巡视,违反了37号部令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37号部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给予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拟处10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丽强拟处1000元罚款。
  (七)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海淀北部地区整体开发西北旺镇亮甲店村HD00-0404-6005、6006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HD00-0404-6006地块1#住宅楼等18项),该工程基坑开挖深度为10.05米,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施工单位一是未对该基坑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进行监测,二是未对该基坑锚杆拉力进行监测,上述行为违反了37号部令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37号部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给予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拟处10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黎新春拟处1000元罚款。
  (八)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环保科技示范园办公项目,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顺义区仁和镇第5街区05-03-04-3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上述2项工程基坑开挖深度分别为8米和14.5米,均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两家施工单位均未在基坑临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37号部令第十四条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当场责令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分别处1000元罚款。
  鉴于上述9项工程在危大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对中承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科金石(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全市通报批评。依据本市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规定,对上述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动态记分处理。目前上述危大工程违规施工行为均已按规定整改完毕。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上述工程各参建单位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深刻分析问题原因,举一反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引以为鉴,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37号部令各项要求,提升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全市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紧密结合城市安全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强化预控,全力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保证安全体系运转正常。针对四季度冬期施工季节性和施工阶段性的安全管理特点,切实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在容易出现安全问题和火灾隐患的重点部位、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参建各方要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安全,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将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一步加大对危大工程的监督执法力度,严管、严查、严处、严罚施工现场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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